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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13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13號

聲請人
速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崇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速碼國際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謝勝合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1 項、第57條、第5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經營不善,又遭遇經濟嚴重不景氣,營收狀況大幅受到影響,積欠廠商貸款,周轉不靈,為求能度過財務危機,又向金融機構借貸,詎料仍無法轉虧為盈,終致聲請人無法繼續經營而宣告倒閉,限於龐大財務困境,積欠貨款及借款均無力償還,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債務共計新台幣(下同)17,874,797元,有其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書、存證信函、應付帳款總表、本票裁定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106 年度破字第13號卷第10至26頁)。另依聲請人陳報之債務人財務狀況說明書,聲請人資產有現金60,000元、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存款292,483 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存款4,452 元,總計聲請人資產為356,935 元,亦有聲請人存摺內頁影本可憑,聲請人無其他財產,並有本院職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9頁),足見聲請人之負債已超過資產甚多,顯有不能清償之情形,其具有破產之原因,堪予認定。

㈡又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84條定有明文,依往例多由承辦法官斟酌案情繁簡、破產管理人處理破產財產難易、時間長短、分配是否適當等事項,參酌會計師公會或律師公會酬金標準酌奪核定之(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67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48號提案)。又目前實務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約為5 萬元,且聲請人係法人,非自然人,若宣告破產,在破產期間,並無須考慮破產財團需支付破產人本人之生活費及負擔扶養費之問題,徵諸本件聲請人之資產為現金,並無變現問題,可認本件破產管理人處理破產財團之財產並非甚為困難,足見本件非無宣告破產之實益。

㈢本院審酌聲請人現仍有足夠之財產可組成破產財團,且其債權人至少有2 人以上,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按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破產法第83條第1 項規定甚明。查謝勝合律師登錄於高雄律師公會執行律師業務,並列名該公會破產管理人名冊之內乙節,經本院查閱高雄律師公會會員錄及破產管理人名冊等件無訛,且經本院徵詢後,亦表示願意擔任本件破產管理人,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紙在卷可憑(本院卷第40頁),爰依前揭規定,選任謝勝合律師為破產管理人,以妥善進行本件破產程序。

五、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債權人清冊
┌─┬────────────┬───┬────────────┐
│編│債權人                  │債權種│金額                    │
│號│                        │類    │                        │
├─┼────────────┼───┼────────────┤
│⒈│英屬維爾京群島商莎莎國際│欠款  │169,837元。             │
│  │股份有限公司(SA SA     │      │                        │
│  │INTERNATIONAL (TAIWAN)  │      │                        │
│  │LIMITED)               │      │                        │
├─┼────────────┼───┼────────────┤
│⒉│Beleco Co.,Ltd          │欠款  │6,407,648元。           │
├─┼────────────┼───┼────────────┼
│⒊│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貨款  │6,419,012元             │
├─┼────────────┼───┼────────────┤
│⒋│臺灣榮工國際實業股份有限│欠款  │190,000元               │
│  │公司                    │      │                        │
├─┼────────────┼───┼────────────┤
│⒌│萬泰聯運有限公司        │欠款  │184,849元。             │
├─┼────────────┼───┼────────────┤
│⒍│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欠款  │230,203元。             │
├─┼────────────┼───┼────────────┤
│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欠款  │755,703元。             │
│  │公司                    │      │                        │
├─┼────────────┼───┼────────────┤
│⒏│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  │1,669,545元。           │
├─┼────────────┼───┼────────────┤
│⒐│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票款  │1,048,000元。           │
├─┼────────────┼───┼────────────┤
│⒑│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票款  │800,000元。             │
├─┼────────────┼───┼────────────┤
│  │總計                    │      │17,874,79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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