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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13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13號

聲請人
速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崇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執行處召開。

理由

一、按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決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破產法第六十四條固定有明文,惟法院選任破產管理人、決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尚非必須於裁定宣告破產之同時為之,於破產宣告後,始另以裁定為之,亦無不可,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54 號裁定著有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月3日裁定准予破產,爰一併酌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破產法第64、6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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