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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
    鄭峻明
  • 法定代理人
    白植琨、宋信高

  • 當事人
    博展開發有限公司三貿通運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13號上 訴 人 博展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植琨 訴訟代理人 白軒至 被上訴人  三貿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信高 訴訟代理人 宋永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6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10時 1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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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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