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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48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黃顗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8號

抗告人
科鴻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鎮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天天新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參照;次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係對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48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1,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黃顗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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