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0號
- 原告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谷真樹
- 訴訟代理人
- 林小燕律師
- 被告
- Deryoung Maritime Co.,S.A(即巴商德洋海運股
- 被告
- 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德雄
- 被告
- 德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秀賢
- 被告
- Deryoung Maritime(HK) Company Limited(即
- 被告
- 德洋海運(香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未標明幣別者同)611,579 元【計算式:美金19,427.55 元×31.48 (訴訟繫屬日民國106 年1 月23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611,5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