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10號
- 原告
- 林武璋
- 被告
- 鴻禧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股東及負責人關係不存在,而依原告所提出被告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現登記原告就被告之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