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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2號
原   告
正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文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原告與被告陳鴻仁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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