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45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45號
- 原 告
- 鴻漢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長
- 原告與被告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
- 5,031,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7,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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