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5號
- 原告
- 學聯留學代辦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鄧翠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葛孟靈律師
原告與被告許建基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告與被告許建基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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