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05號
原   告
惠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洪玉燕
訴訟代理人
黃裕仁律師
原告與被告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