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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24號

原告
簡志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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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春榮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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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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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林盟景
原告
梁思韻
原告
林文文
原告
高薇評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宗興

原告與被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555,8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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