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55號
- 原告
- 上海澧晶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燕
- 被告
-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未標明幣別者同)44,582,740.8元【計算式:美金1,471,676.33元×30.09 (訴訟繫屬日民國106 年9月7 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30萬元=44,582,74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4,3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