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李育信
- 原告賴靜薇即勤美蔬果行、與被告義來藝去有限公司法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99號原 告 賴靜薇即勤美蔬果行 原告與被告義來藝去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2,8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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