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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99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99號

原告
賴靜薇即勤美蔬果行

原告與被告義來藝去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2,85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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