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52號
- 原告
- 所羅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華
- 訴訟代理人
- 莊佳蓉律師
原告與被告單人房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2,15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52號
原告與被告單人房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2,15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