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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52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52號

原告
所羅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華
訴訟代理人
莊佳蓉律師

原告與被告單人房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2,15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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