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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75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75號

原告
合基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惠珍
被告
連興和樂開發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育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25,810元,及開立面額合計1,577,430元之支票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03,240元(計算式:525,810+1,577,430=2,103,24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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