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75號
- 原告
- 合基物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惠珍
- 被告
- 連興和樂開發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育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25,810元,及開立面額合計1,577,430元之支票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03,240元(計算式:525,810+1,577,430=2,103,24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