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王秋蘭、與被告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03號原 告 王秋蘭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原告與被告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99元。又原告另聲請 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年度救字第180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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