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63號
- 原告
- 洪惠
- 訴訟代理人
- 何春源律師
- 被告
- 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長谷建設股
- 被告
- 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正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抄錄轉投資相關紀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