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8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86號
- 原告
-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秀娟
- 被告
- 全棟電器開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郁蓁
- 被告
- 威奈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泮鋒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73,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4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