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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
    李育信

  • 當事人
    何麗滿即名家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15號原   告 何麗滿即名家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嘉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78,283 元【計算式:(1,050,000 ×5%÷365 日×193 日)+850,523 元=878, 283 元】,應繳裁判費9,5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08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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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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