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54號
- 原告
- 盧誌民
- 原告
- 吳永利
- 原告
- 歐陽采庭
- 被告
- 新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聰杰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
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
文。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休假日
及特別休假應休未休之加班費、延長工時及再延長工時加班費,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395,367元(計算式:706
,300元+378,164元+310,903元=1,395,36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860元,惟其中請求被告給付預告工資、休假日及特別
休假應休未休之加班費、延長工時及再延長工時加班費合計1,27
5,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
分之一即6,836元,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024元(計算式
:14,860元-6,836元=8,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