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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03號

確認海事優先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03號

原告
強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長安
被告
AMERICAN TRIUMPH FISHING LLC
法定代理人
ROBINSON, KENNETH
被告
AMERICAN LEGACY FISHING LLC
法定代理人
BELL, JOSHUA
被告
AMERICAN ENTERPRISE FISHING LLC
法定代理人
RIBEIRO, STEVEN
被告
WEELEE OVERSEAS INERNATIONAL CO., LTD.
法定代理人
YEH, TING-FU
被告
FONG YI FISHERY CO., LTD.
法定代理人
LIU, ZU-LIANG
被告
TUVALU TUNA FH CO., LTD.
法定代理人
YEH, PO-WEN
被告
陳慶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海事優先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703,786元暨就上開債權確認對被告所有之船舶存在海商法第24條第1 項之海事優先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03,7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6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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