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4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告
吳永茂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被告
鑫鑽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立維
被告
鑫鎧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3,14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35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3,14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