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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4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4號

聲請人
丁明哲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麥生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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