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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1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3號

原告
林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雄
被告
德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恕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272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未標明幣別者同)2,636,896 元【計算式:美金84,801.3元×31.095(訴訟繫屬日民國106 年2 月9 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2,636,8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6,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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