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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5 日
  • 法官
    李育信
  • 法定代理人
    朱榮一

  • 原告
    泰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豐永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86號原   告 泰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榮一 原告與被告豐永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2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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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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