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98號
- 聲請人
- 華麥生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明哲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破產事
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現行實務認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02條第1項
(相當現行法第13條)計徵裁判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
額計徵,此有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抗字第2924號民事裁判要旨可
資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46,589
元(計算式:資產147,594元+債權額10,998,995元),依非訟
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3,000元,依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