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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99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99號

原告
聯合國際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欽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

      廖郁晴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易富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5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4,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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