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9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96號
- 原告
- 范孟祺即永盛鑫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鄭中睿律師
原告與被告景福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20,1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96號
原告與被告景福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20,1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