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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8號

原告
呈祥國際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育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原告與被告君翊企業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59,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4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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