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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08號

返還溢付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08號

原告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一弘
被告
亞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富田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兩造間之經銷契約書(下稱系爭合約),請求被告返還溢付款項,經查,依兩造簽訂之系爭合約約定,兩造合意因系爭合約涉訟時,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本件核無專屬管轄情事,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即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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