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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08號

返還溢付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08號

抗 告 人即

被告
亞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富田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付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3日所為之

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抗告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抗告人即被告亞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富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係由抗告人即被告亞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富田)提起抗告,惟誤載為「抗告人即原告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一弘)」,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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