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17號
- 原告
- 科鴻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鎮毅
- 訴訟代理人
- 鄭伊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酈瀅鵑律師
- 被告
- 京賀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萬佳興
- 被告
- 天天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旭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動產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間就位於屏東縣○○鄉○○村○○路00號廠房內全部機械設定之動產抵押不存在,被告應塗銷該動產抵押,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即該動產抵押權設定擔保債權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