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23號
- 原告
- 奕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劉麗琳
- 原告
- 人
- 原告
- 劉麗質
- 原告
- 顏順泉
- 原告
- 顏瑜李
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