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確認執行名義所附條件已成就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原告
一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蘭
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律師
被告
旺立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彬漢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逸軒律師
複代理人
洪柏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執行名義所附條件已成就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