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64號
- 原告
- 高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啟宏
- 被告
- 蔡泰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當事人欄關於「高鴻企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高鴻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07 年12月22日所為之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