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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6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蔣志宗韓靜宜陳彥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64號

原告
高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啟宏
被告
蔡泰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當事人欄關於「高鴻企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高鴻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07 年12月22日所為之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韓靜宜

法 官 陳彥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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