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9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榮昌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竣熹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宣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77條之1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依其上訴利益金額繳納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8 月1 日送達予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