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6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60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莊廣偉
被告
嵐台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卓春冷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3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1 、2 利息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自106 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1 、2 利息欄之記載,均誤載為「自106 年7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應更正為「自106 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