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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4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朱世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442號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洪志強
被告
昌弘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黃騰鈞(原名:黃弘鈞)
代 理 人
被   告 黃文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壹拾肆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昌弘有限公司(下稱昌弘公司)邀同被告黃騰鈞、黃文松為連帶保證人,簽訂放款借據2 紙,分別約定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起至106年12月29日止得於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125萬元、375萬元範圍內分筆循環動用,利息分別為按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利2.4%、2.15%機動計算(目前年利率為3.55%、3.30 %計算),且均自撥款日起按月繳付利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又被告昌弘公司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者,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且其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按本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未還本金,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另依上開利率20 %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昌弘公司於106年4月28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被告繳息至106 年7月4日,因於本分行有備償戶及活期存款餘額共1,000,071元整,於106年11月10日沖抵本金利息及代墊保全程序費用共計999,433元,餘額638元轉入其他預收款,共計尚積欠本金4,140,00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而被告黃騰鈞、黃文松為該等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其等對被告昌弘公司基於上開契約所負一切債務依約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乃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14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觀之亦明。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保證書、約定書、臺灣地區各金融業支票存款拒絕往來戶名冊、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書及回執、放款利率查詢、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資料、傳票等件為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據以提起本訴,請求判令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依法即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朱世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違約金                                │
├──┼───────┼────────┼────┼───────────────────┤
│1   │3,105,000元   │自106 年11月10日│3.30%   │自106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    │              │起至清償日止    │        │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
│    │              │                │        │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2   │1,035,000元   │自106 年11月10日│3.55%   │自106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    │              │起至清償日止    │        │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
│    │              │                │        │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合計│4,140,000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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