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4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進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耿溢、曾美綾、殷長亮、大高雄油畫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9日
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54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僅表示不服判
決結果,未聲明不服之範圍即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
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又若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對其不
利部分提起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 元,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