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潘信宏即好好生活館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柏鄴
楊勝宏(原名楊勝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5 日裁定令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且迄今尚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則上訴人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