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01 日
- 法官饒佩妮
- 當事人德利造船廠有限公司、中洲造船廠有限公司、笠揚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1號原 告 德利造船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穗 原 告 中洲造船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儒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被 告 笠揚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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