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5號
- 原告
- 世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明山
- 訴訟代理人
- 高宗良律師
- 被告
- 杰陽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德時
- 訴訟代理人
- 黃小舫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佰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164,892 元,嗣原告於民國106 年6 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擴張請求金額為3,813,182 元,即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81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2,383元,仍須補繳6,4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