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徐彩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5號

原告
世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山
訴訟代理人
高宗良律師
被告
杰陽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時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複代理人
孫大昕律師
參加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楊明浩
訴訟代理人
王睿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