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0號

上訴人
港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祐

上訴人與帝馬動力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7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4,881,5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74,116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