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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2號

返還研發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賴寶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鉉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鋒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森德皮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景元
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研發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9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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