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研發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賴寶合
- 法定代理人曾國鋒、鄭景元
- 原告森德皮革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鉉鋒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鉉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鋒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森德皮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景元 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研發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9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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