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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研發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賴寶合
  • 法定代理人
    曾國鋒、鄭景元

  • 原告
    森德皮革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鉉鋒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鉉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鋒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森德皮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景元 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研發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9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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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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