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黃宣撫
- 法定代理人陳素梅、張智惠
- 原告遠東天下大樓管理委員會
- 被告謝義華、黃雨田、王國庸、宏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2號原 告 遠東天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素梅 訴訟代理人 蔡英財 葉美利律師 複代理人 黃耀平律師 被 告 謝義華 梁傑 陳夢華 共 同 石繼志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峻豪律師 被 告 黃雨田 李建仁 上 一 人 林永山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王國庸 訴訟代理人 楊淑華律師 受告知人 宏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惠 訴訟代理人 陳銘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六項中關於「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33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於原告以33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涂文豪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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