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
    秦慧君

  • 當事人
    上方系統傢俱設計工房有限公司黃琬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89號原   告  上方系統傢俱設計工房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順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律師 複 代理人  吳珮瑜律師 被   告  黃琬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於Mobile01網站以「Natashalala 」為名所開設之帳號如附表編號三及編號二十所發表之兩則文章刪除。 被告應於Mobile01網站以「Natashalala 」為名所開設之帳號公開刊登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事柒天。 被告應給付原告楊順雄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三項原告楊順雄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上方系統傢俱設計工房有限公司(下稱上方公司)聘雇之員工,擔任行政助理一職,原告楊順雄為上方公司之負責人。於民國105 年10月15日晚上,楊順雄慮及時間已晚及擔心員工安危,請被告先放下手邊工作下班儘早回家,翌日再繼續完成工作,詎被告誤解楊順雄之好意,自行認定楊順雄將其解僱,逕自不再進入上方公司上班,並於同年10月18日要求上方公司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48,000元,原告認被告係自行請辭,故於同年10月25日欲將未給付之薪資21,000元給付被告,惟被告不予查收,甚至以原告係以不正當理由將其解雇為由,於同年10月27日以LINE通訊軟體傳訊原告,向原告請求非自願離職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超時工時薪資、未發放之9 月及10月薪資等共計63,409元,並請求應於同年11月1 日前匯入被告指定帳戶,上方公司已於發薪日(即同年11月10日)將被告應得之薪資21,000元匯入被告指定之帳戶。詎被告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不明地點,以帳號Natashalala 登入Mobile01網站後,張貼如附表所示之文章(下稱系爭文章),供不特定之大眾閱覽,依眾多網友所示之回文,指摘上方公司虧欠員工薪資,甚至表達不願再至上方公司消費,致上方公司財產上受有損害,然上方公司並無被告所稱故意拖欠薪資不予給付、違法資遣員工、恐有財務危機、強迫員工於颱風假上班等情事,被告明知上情,卻仍為不實內容,足以貶損一般人對於上方公司之法人格評價,侵害上方公司之商譽權,並造成財產上之損害,上方公司自得請求被告賠償500 萬元之財產上損害。另被告於Mobile01網站散布楊順雄似有騷擾、侮辱員工等不實情事,足以貶損一般人對於楊順雄之人格評價,不僅侵害楊順雄之名譽權,更造成原告楊順雄飽受他人異樣之眼光,精神上承受極大痛苦,受有精神上損害,楊順雄自得請求被告賠償100 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後段(請求擇一為勝訴判決)及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刪除系爭文章,且刊登道歉啟事,並賠償上方公司營業損失500 萬元及楊順雄精神慰撫金100 萬元。並聲明:㈠被告應將於Mobile01網站以「Natashalala 」為名所開設之帳號如附表所發表之20則文章刪除。㈡被告應於Mobile01網站及蘋果日報周刊上以「Natashalala 」為名所開設之帳號公開刊登如附件1 所示之道歉啟事7 天。㈢被告應分別給付上方公司500 萬元及楊順雄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為上方公司聘雇之員工,擔任行政助理,上班時間為12時至21時,於105 年10月15日20時30分許,原告斥責伊,要求當晚立即辦理離職交接工作文件及檔案,違法解聘,當日上方公司群組內容及上班同仁皆知悉伊被開除乙事,翌日為星期日,原告將伊工作內容指定改為同樣休假之會計負責,而星期日為上方公司指定行政部門及會計休假日,伊休假卻遭原告認為曠職,且伊常於近凌晨12點下班洵屬常態,非原告所稱慮及時間已晚及擔心員工安危等情。又上方公司之會計命令伊需簽署自願離職書方可領薪,致伊無法取得薪資,經報警求助,高雄市警察局十全分局建議伊檢舉申訴,係原告拖欠薪資復違法解聘,伊於刊登網路前多次訊息溝通詢問原告是否分期或延期給付未果,嗣原告得知伊於同年11月5 日網路表述實情後,始於同年11月10日轉帳部分薪資21,000元予伊,原告更於同年11月10日以上方公司名義留言,表示將對伊提告,伊於確認銀行款項匯入之事實後,於Mobile01網站張貼其事。伊迄今仍未取得資遣費、預告工資、加班費,且上方公司原訂上下班打卡,遲到扣薪之後嚴禁打卡,颱風未到班扣事假薪,伊於網路上之言論均屬實,原告並無受有任何損害,復未就其所稱名譽受有損害等情,舉證以實其說,且原告道歉啟事內容皆非屬實,原告請求為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㈡第120 、121 頁): (一)被告於105 年6 月13日受僱上方公司,擔任行政助理,於105 年10月15日最後一天到公司上班。 (二)被告以「Natashalala 」張貼原證2 至原證21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文章。 (三)系爭文章仍張貼於Mobile01網站上。 (四)上方公司於105 年11月10日將被告薪資21,000元匯入被告指定之帳戶。 (五)被告向上方公司另案請求給付資遣費、加班費、不足額提繳之退休金,由本院高雄簡易庭106 年度雄勞小字第31號審理中。 (六)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7 點,颱風假不支薪。 四、本件之爭點:㈠被告張貼系爭文章,有無不法侵害上方公司之商譽權及楊順雄之名譽權?㈡原告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文章刪除,且應於Mobile01網站及蘋果日報週刊刊登如附件1 所示之道歉啟事7 天,以回復名譽,是否適當?㈢原告得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金額為若干?本院分述判斷意見如下: (一)被告張貼系爭文章,有無不法侵害上方公司之商譽權及楊順雄之名譽權?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參照)。另侵權行為之成立,須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具不法性,依通說所採結果不法說,凡侵害他人權利者,即可先認定其不法,惟加害人得證明有違法阻卻事由而不負侵權責任。至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 條第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 條第3 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 號解釋);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091號判決意旨參照)。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又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169號、96年度台上字第793 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公開發表言論涉及個人私德者,必須其內容具有「公共事務」或「與公共相關事務」之公共利益,倘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仍不能阻卻違法。所謂私德,係指私人德性,亦即有關個人私生活之事項;所謂公共利益,係指與社會上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有關之利益。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實,係指將之呈現在公眾下,有助於公共利益增進之事實(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431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被告以帳號Natashalala 登入Mobile01網站後,張貼系爭文章,供不特定之大眾閱覽,此為被告所不否認(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㈡),其中附表編號1 至19係有關上方公司之文章,附表編號3 及20係有關楊順雄之文章,原告主張系爭文章不法侵害上方公司商譽權及楊順雄名譽權,被告則辯稱:系爭文章之內容均屬實等語,是本件首應審究者,即為系爭文章之內容是否損及他人名譽,又究屬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若屬事實陳述,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雖不能證明其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不具不法性,然若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縱然屬實,亦不得阻卻違法,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若屬意見表達,則無所謂真實與否,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本件就系爭文章之內容觀之,係被告指述上方公司故意拖欠薪資不予給付、違法資遣員工、恐有財務危機、強迫員工於颱風假上班等情事,並指述楊順雄有騷擾、侮辱員工等情事,均足使上方公司及楊順雄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且刊登於Mobile01網站供不特定之大眾閱覽,自會損及上方公司之商譽權及楊順雄之名譽權,然被告辯以:系爭文章之內容均屬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並為可受公評之事等語,則被告是否具有阻卻違法之事由,本院審酌如下: ⑴關於上方公司之附表編號1 至19部分:上方公司固主張被告指述其故意拖欠薪資不予給付、違法資遣員工、恐有財務危機、強迫員工於颱風假上班等情事,並非事實,且侵害其商譽權,並與公共利益無關云云,然此為被告所否認,並提出上方公司人員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公事E-Mail、上方公司人員行事曆、上方公司內部行政公告、臺中市政府行政裁處書、被告薪資發放明細、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楊順雄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違法事業單位查詢表等為證(見本院卷㈠第213 至241 頁,本院卷㈡第95至99頁)。就附表編號1 至19所示之文章內容觀之,係被告指述上方公司故意拖欠薪資不予給付、違法資遣員工、恐有財務危機、強迫員工於颱風假上班等情事,因上方公司是否發生財務危機及是否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涉及其他求職者之利益,誠屬與社會上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有關之利益,衡其內容,應與公共利益有關,倘認被告陳述為真實,自得阻卻違法。查上方公司確於105 年10月31日張貼行政公告,指稱被告自105 年10月16日至該日連續曠職16日,公司予以免職,有被告所提出之上開行政公告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223 頁),然被告於105 年10月16日星期日之當日,核屬正常休假日,並非曠職,亦據被告提出上方公司之人員行事曆可證(見本院卷㈠第221 頁),則上方公司指稱被告於105 年10月16日當日曠職,已屬可議而非事實。又被告任職上方公司擔任行政助理工作,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㈠),而行政助理之上班時間為12時至21時,亦有上開人員行事曆,其上記載設計助理上班時間12時至21時乙節屬實(見本院卷㈠第221 頁),又依被告所提出之105 年11月21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示(見本院卷㈡第95頁),上方公司委任員工鄭貞子到場表示:105 年10月15日20時25分許,上方公司問被告,既然工作做得不開心,是否去找本身有興趣的工作等語,另原告於起訴狀亦自承:於105 年10月15日,楊順雄慮及時間已晚及擔心員工安危,請被告先放下手邊工作下班儘早回家,翌日再繼續完成工作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0頁背面),則被告於當日下班時間應為21時,然楊順雄於當日20時25分許即請被告放下手邊工作回家,並向被告表示若工作做得不開心,是否去找本身有興趣的工作等語,是被告認為楊順雄已將其解僱,即非無可能,縱然楊順雄並無解僱真意,亦得認依被告所提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楊順雄已將其解僱為真實,況依上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示(見本院卷㈡第95頁),鄭貞子亦表示:上方公司於每月10日支付薪水,25日支付獎金等語,然被告於105 年10月25日至上方公司領取薪資、資遣費等未果,上方公司於105 年11月10日始將被告薪資21,000元匯入被告指定之帳戶,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㈣),被告因此認為上方公司故意拖欠薪資不予給付、違法資遣員工、恐有財務危機等情,自得阻卻違法。又關於附表編號1 所稱「上方公司幾乎每天給予工作強迫到晚上近12點下班」等情,業經被告提出楊順雄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於105 年8 月22日23時57分許仍製作上傳「8 下半月民族行事曆」予楊順雄(見本院卷㈠第229 頁),楊順雄亦曾於105 年9 月間凌晨1 時4 分許傳訊息對被告表示:「週一會比較忙,讓妳較晚下班很抱歉‧‧‧我也會管控次數不會常常,辛苦了」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31 頁),則被告所稱幾乎工作到凌晨12時下班,亦非虛言,難認不實。另關於附表編號2 所稱「沒有加班費」、編號15所稱「老闆接到被投訴通知之後,隔天就把打卡表和打卡鐘藏起來」等語,亦經被告提出上方公司Line群組對話紀錄,楊順雄發訊息陳稱:「這是離職助理蒐集我們的資料後向勞工局檢舉的事件‧‧‧全體人員明日起不用打卡簽到」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37 頁),且上方公司確於105 年10月18日及106 年2 月10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分別以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表、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為由裁罰並公告,亦有被告提出之違法事業單位查詢表可證(見本院卷㈡第98頁),則被告上開所述,亦屬真實。至關於附表編號2 所稱「颱風假必須上班」等語,依原告所提出之105 年10月10日行政部門公告所示(見本院卷㈡第282 頁),可知105 年9 月14日莫蘭蒂颱風及同年月27日梅姬颱風,上方公司仍有員工冒著風雨上班,雖可補假1 天並加發1,000 元,然颱風假必須上班亦屬事實,難認被告此部分所言為虛假。準此,關於上方公司之附表編號1 至19所示之文章內容,或屬真實,或依被告所提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被告具有阻卻違法之事由,洵堪採認,被告張貼系爭文章,自無不法侵害上方公司之商譽權。 ⑵關於楊順雄之附表編號3 、20部分:被告發表如附表編號3 、20所示文字與言論之內容,並非為其個人主觀見解、評論或價值判斷,而係以事實陳述之方式,直指楊順雄有言語性騷擾女性員工及楊順雄賴薪被投訴超過半百次等情,雖涉及其他求職者之利益,核屬與社會上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有關之利益,而與公共利益有關,然該等文字與言論所涉事項應屬於事實陳述,具有可證明性,被告應先為合理查證,可信其真實者,始得以阻卻違法,被告若不能證明其陳述為真實,或並未善盡合理查證義務而無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無從阻卻違法。就附表編號3 、20所示之內容,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自承:「關於我所陳述楊順雄的部分,都是只有我聽到,沒有其他證人可以證明,有的部分會計是在場的」、「105 年10月15日,地點在原告楊順雄的辦公室,該日楊順雄與我的對話,有三分之一的時間會計鄭貞子確實在場」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86 頁),兩造並同意引用證人鄭貞子於本院106 年度雄勞小字第31號之證詞(見本院卷㈠第296 頁),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後,證人鄭貞子僅證稱:沒有聽到楊順雄指摘別人並要被告覆誦,只聽到楊順雄很生氣設計師對客人產生之錯誤,有問被告對這件事情之看法,被告沒有認同楊順雄的看法,楊順雄認為沒有討論空間就請被告先離開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07 頁背面、第108 頁),則被告並無任何證據證明楊順雄確有言語性騷擾女性員工及楊順雄賴薪被投訴超過半百次之情事,卻仍於網站上公開發表上開言論,難認具有阻卻違法之事由,自屬不法侵害楊順雄之名譽權,洵堪認定。 (二)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文章刪除,且應於Mobile01網站及蘋果日報週刊刊登如附件1 所示之道歉啟事7 天,以回復名譽,是否適當? ⒈按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亦為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後段所明定。而所謂「適當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如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56 號解釋文暨理由書參照)。故於侵害名譽事件,若為回復受害人之名譽,有限制加害人不表意自由之必要,參諸上開大法官解釋文暨理由書所闡釋之意旨,法院仍應就原告名譽權受侵害之情節輕重與強制被告表意之內容等事項,審慎斟酌而為適當之決定,非謂原告之名譽權受有損害,法院即須依原告所聲明回復名譽之方式一律准許,始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並兼顧雙方基本人權之維護。又被害人請求加害人為謝罪廣告時,法院應斟酌被害人所受損害是否現尚存在,以及被害人名譽可否經由謝罪廣告予以回復等各種情形決定之,並非所有名譽侵害,均得請求謝罪廣告,例如侵害名譽已歷相當時日,若為謝罪廣告,除重新喚起世人記憶外,別無作用,或損害甚為輕微,或加害人已為更正啟示,或被害人之清白已被報導而為眾所週知者,即無准予謝罪廣告之必要。 ⒉經查,被告所發表如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之系爭文章,其中關於上方公司部分,具有阻卻違法之事由,難認不法侵害上方公司之商譽權,其中關於楊順雄部分,被告無法舉證為真實,不具阻卻違法之事由,自屬不法侵害楊順雄之名譽權,均已如前所述,又系爭文章自105 年11月起至今仍張貼於Mobile01網站上,已1 年有餘,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㈢),則上方公司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 至19所示之文章刪除,且應於Mobile01網站及蘋果日報週刊刊登如附件1 所示之道歉啟事7 天,以回復名譽,雖屬無據,然楊順雄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3 、20所示之文章刪除,且應刊登如附件2 所示之道歉啟事7 天,以回復名譽,即屬有據。又關於楊順雄得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之方式,因報紙週刊與網站閱覽群不同,被告上開言論僅發表於網路,將在網路發表侵害楊順雄名譽之言論移除,並刊登道歉啟事7 天,已足以回復楊順雄之名譽,其請求被告另於報紙週刊刊登道歉啟事,尚難認具必要性,非屬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自不應准許。 (三)原告得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金額為若干? 按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參照)。經查,被告以如附表編號3 、20所示之文章,足以使楊順雄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法侵害楊順雄之名譽權,已如前述,楊順雄精神上自感痛苦,其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即有理由。至被告並未不法侵害上方公司之商譽權,亦如前述,其請求被告賠償財產上之損害,即屬無據。又楊順雄學歷為大專畢業,目前擔任上方公司之總經理,專為室內設計、規劃之工作(見本院卷㈠第199 頁),104 年度有所得6 筆共計255,601 元,有財產15筆價值共計47,054,980元;被告於104 年度查無所得及財產資料,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249 頁之證物袋,第267 頁)。本院斟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被告加害情形尚微、楊順雄名譽影響非鉅及所受精神痛苦等一切情狀,認楊順雄請求100 萬元慰撫金,尚屬過高,應以2 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被告所發表如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之系爭文章,其中關於上方公司部分,或屬真實,或依被告所提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具有阻卻違法之事由,難認不法侵害上方公司之商譽權,其中關於楊順雄部分,被告無法舉證為真實,不具阻卻違法之事由,自屬不法侵害楊順雄之名譽權。從而,楊順雄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在2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2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請求刪除如附表編號3 、20所示之文章,並於Mobile01網站張貼如附件2 所示之道歉啟事7 天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外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至上方公司請求被告刪除系爭文章、張貼道歉啟事及賠償財產上損害部分,均屬無據,應予駁回。另楊順雄主張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規定,請求本院為擇一勝訴之判決,屬訴之選擇合併,本院既認楊順雄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為有理由之判決,則楊順雄其餘請求權基礎部分,即無需加以審究,附此敘明。 六、本件判決主文第3 項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林雯琪 ┌────────────────────────────────────┐ │附表: │ ├──┬───────┬─────────────────────────┤ │編號│張貼日期及時間│張貼者及張貼內容 │ ├──┼───────┼─────────────────────────┤ │ 1 │105年11月5日 │(Natashalala) │ │ │21時18分 │本人在上方系統傢俱設計工房有限公司上班(高雄市○○○ ○ ○ ○區○○○路000號)公司表訂上班時間是中午12點到晚上9│ │ │ │點,行政人員除行政工作之外還要洗車、打掃清潔、除人│ │ │ │行道雜草,月休六天,幾乎每天給予工作強迫到晚上近12│ │ │ │點下班,沒有打卡制度,因為擔心有證據檢舉,老闆每天│ │ │ │開會找你講好多未來夢想,一同實踐員工老闆一起賺大錢│ │ │ │年薪超過百萬,共體時艱,等待老闆賺大錢絕對不會虧待│ │ │ │,然後十月初聽聞疑似發不出薪水,開會討論以客戶支付│ │ │ │的設計工程款週轉薪資發放(期間內部發生嚴重事件),│ │ │ │10/15老闆以本人不複訟一同罵人理由辭退,要求在當晚 │ │ │ │辦理離職交接,卻不給予員工簽署非自願離職書,本人與│ │ │ │廠商的處理案件也在10/16交接他人處理(以上均有訊息 │ │ │ │內容為證),結果公司應於25日現金領薪,25日到公司未│ │ │ │得領取九月及十月薪資、資遣費,當下有報警備案,期間│ │ │ │皆有傳訊息要求老闆應給付薪資,要求別拖延至11月,不│ │ │ │料老闆於11/1寄送曠職存證信函,污衊本人曠職並逃避支│ │ │ │付九月、十月薪水、加班費、遣散費。 │ │ │ │各位面試找工作要小心啊!! │ │ │ │找設計公司作裝潢也是,積欠員工薪資的公司,還要找他│ │ │ │們作設計嗎?如果有人清晨一兩點甚至在更晚,經過上方│ │ │ │設計可以瞧瞧二樓辦公室仍是亮的,仍有員工回不了家、│ │ │ │下不了班. . . . . . 以上完完全全屬實。 │ │ │ │夢想當設計師是辛苦的路,尤其在上方更是,本人在校學│ │ │ │設計,但是想先瞭解公司營運、廠商接洽,老闆說可以先│ │ │ │從行政人員開始,反正行政人員之後也是要會設計師會的│ │ │ │東西,進公司之後更是害怕到極點......設計助理根本一│ │ │ │日超過14小時工作。 │ │ │ │本人已找勞工局協調,但願公司能發出薪資,警惕自己求│ │ │ │職要小心,也希望不要再有人上當。 │ ├──┼───────┼─────────────────────────┤ │ 2 │105年11月6日 │(Natashalala) │ │ │12時18分 │沒有加班費 │ │ │ │颱風天必須上班 │ │ │ │上班所用的文具也要自己帶 │ │ │ │有晚餐時間,還要幫同仁們買晚餐,只吃半小時也不能好│ │ │ │好吃,被使喚做這做那...使喚功力無所不用其極,告知 │ │ │ │同仁可以讓我好好吃飯嗎?我吃得很快!!! │ │ │ │同仁說,你怎麼那麼奇怪,吃飯到一半也可以去樓下拿個│ │ │ │東西,有什麼關係!? │ │ │ │結果用餐時間和同仁聊天,同仁說等下再聊,我正在吃飯│ │ │ │......!? │ ├──┼───────┼─────────────────────────┤ │ 3 │105年11月8日 │(Natashalala) │ │ │15時23分 │工作期間,老闆曾提出些不合理要求,像是希望即使月休│ │ │ │六天的時候也要到公司,是可以不用上班一整天,只要撥│ │ │ │個幾小時工作,經常把我叫到辦公室聽他說些豐功偉業,│ │ │ │然後老闆會定住不動緊盯著妳說,妳怎麼那麼漂亮,身材│ │ │ │又好,應該去當麻豆之類的,辦公室是透明玻璃隔間,他│ │ │ │就會一一點名坐在辦公室的設計師、設計助理、行政、會│ │ │ │計...等,用言語數落自己員工的外貌和智商(當下的想 │ │ │ │法是..自己應該也被批評多次),再說自己真的是好老闆│ │ │ │才會收留那些根本在外面找不到工作的人,又說些要我可│ │ │ │以把自己當作老闆娘的心態工作,說花錢就是老大,要我│ │ │ │下班時間邀約公司同仁去聚餐吃飯,先搶著買單讓其他同│ │ │ │仁尊敬妳,私底下再和老闆請款..... │ │ │ │話說每天工作到這麼晚,要真的深夜還花時間和同仁聚餐│ │ │ │搶買單,可不是薪水沒得領還當傻子自己掏錢請客!!! │ ├──┼───────┼─────────────────────────┤ │ 4 │105年11月11日 │(Natashalala) │ │ │23時41分 │老闆 │ │ │ │既然您堅持不給薪,即使公佈前員工(當事人)的姓名也│ │ │ │無傷大雅,您都不在意自己是個不付薪水的人,本人何須│ │ │ │羞於隱瞞自己是被欠薪水的人呢? │ │ │ │可以公佈當事人全名當下,順便公佈您本人的全名啊!!! │ │ │ │為何您(貴公司)有勇氣在此留言? │ │ │ │怎不直接給員工薪水呢? │ │ │ │您真不在意壞事傳千里? │ │ │ │會計建議得自己想辦法或帶人找您談,也問過你是不是不│ │ │ │用本人找勞工局浪費彼此時間,您就很正常的給薪資作結│ │ │ │束,可您還堅持不給薪還污衊本人曠職,不是都有交接訊│ │ │ │息作證嗎?您怎麼沒有想到呢? │ │ │ │拖欠微薄薪資的這段時間,衷心希望能有幫助到老闆在金│ │ │ │錢上的週轉,但本人去工作「真的」不是做身體健康交朋│ │ │ │友的,有上班有付出大勞力被使喚做這作那的苦力認真全│ │ │ │無推辭,獲得薪水應該是再正常不過,請問您的律師團也│ │ │ │認為您叫員工隔日不用上班然後過往的薪資不想付就能幫│ │ │ │助您打官司不用付嗎?((((天地良心啊!!!)))) │ │ │ │這是網路世代,消費者習慣會從網路看評價、看部落客的│ │ │ │分享,貴公司過往評價大多都點閱了,心有戚戚焉......│ │ │ │唉 │ ├──┼───────┼─────────────────────────┤ │ 5 │105年11月11日 │(Natashalala) │ │ │23時57分 │從來沒想過人生會做出這麼正義、擔心別人也受害的公佈│ │ │ │真相,如果你上班中常會思考著公司派你作那麼多苦力,│ │ │ │到底是認為你健康耐勞?還是在整你的時候?突然間在你│ │ │ │下班時間叫你辦離職交接...(到這裡為止,我都當是人 │ │ │ │與人的緣份盡了,雖然前一天還在跟你說共體時艱,謝謝│ │ │ │你的幫忙,以後絕對不會虧待你) │ │ │ │但重點是,之前你上班工作的部分.......... │ │ │ │不給薪 │ │ │ │不給薪 │ │ │ │不給薪 │ │ │ │不給薪 │ │ │ │不給薪 │ │ │ │不給薪 │ │ │ │不給薪 │ │ │ │不給薪 │ │ │ │不給薪 │ ├──┼───────┼─────────────────────────┤ │ 6 │105年11月12日 │(Natashalala) │ │ │00時33分 │倒真希望上方系統傢俱設計工房有限公司辯解一下是什麼│ │ │ │原因不給薪? │ │ │ │沒公佈發生什麼問題而不能支薪,已經很語帶保留... │ │ │ │在加上檢舉、申訴、公開真相之前,老闆是知道的,就是│ │ │ │豁出去~~~~不~~~~給~~~~薪!!!! │ ├──┼───────┼─────────────────────────┤ │ 7 │105年11月12日 │(Natashalala) │ │ │10時48分 │謝謝你的建議!!! │ │ │ │發表內容千真萬確,第一次遇到這樣的公司.. │ ├──┼───────┼─────────────────────────┤ │ 8 │105年11月12日 │(Natashalala) │ │ │11時8分 │謝謝你的留言和幽默,讓我在處理這種事情還能笑出來,│ │ │ │首先名字並不是沒意義的英文組成,然後不論結果如何都│ │ │ │會告訴大家,不過就是員工領不到薪水,領到了也稱不上│ │ │ │是贏。 │ │ │ │換個角度想... │ │ │ │假設我是排餐老闆,有個客人來店裡吃了牛排套餐+龍蝦 │ │ │ │,結果雙手一攤吃霸王餐、消費用餐不付費,身為餐飲業│ │ │ │者公佈監視器畫面的當事人照片po網要其他業者小心,結│ │ │ │果當事人看到還留言自己全權由律師處理,保留法律追訴│ │ │ │權(這不是很可笑!!!).... │ ├──┼───────┼─────────────────────────┤ │ 9 │105年11月12日 │(Natashalala) │ │ │12時24分 │原意是如此沒錯,但是沒有發放啊!!!! │ │ │ │就是沒有發放薪資,我才在這裡留言,不論公司發生什麼│ │ │ │事情,要員工共體時艱,如果彼此都心甘情願透過溝通同│ │ │ │意讓老闆晚給或分期,但是貴公司是「不給」。 │ │ │ │再來你如此在意本人姓名,本人菜市場名,同一里就好幾│ │ │ │個一樣的名字。 │ ├──┼───────┼─────────────────────────┤ │ 10 │105年11月12日 │(Natashalala) │ │ │16時15分 │文具在上班兩個月後,陸續一件、一件發給使用。 │ │ │ │其他掌握公司觸法的部份就不多說了,表述內容皆屬實,│ │ │ │盼公司能想通瞭解付員工薪水好像理所當然。 │ ├──┼───────┼─────────────────────────┤ │ 11 │105年11月13日 │(Natashalala) │ │ │6時13分 │以上各位的提點,虛心受教,感恩!! │ │ │ │會到PO網這一步,除了警惕求職的人之外,也遺憾過往那│ │ │ │遭遇更慘的前員工沒有留下更多蛛絲馬跡,若能更詳實也│ │ │ │許能少些人受不平對待,就在在職時也有幾位相似情況殷│ │ │ │鑑不遠,才會事件發生的兩天後再到公司(氛圍可想而知│ │ │ │)確認是否有未完成交接手續?是否還有什麼補充?問題│ │ │ │?薪資? │ │ │ │後續收到污衊曠職信函,打算如此不給付薪資,這樣的作│ │ │ │為、心態實在不可取,聯繫詢問薪資訊息也不理會... │ │ │ │數度家人、友人想直接親自拜訪瞭解公司到底難處為何?│ │ │ │但這又和其他前同事們有何差別?接著再委屈大事化小?│ │ │ │公司依然認為小小員工使不上力!!!! │ ├──┼───────┼─────────────────────────┤ │ 12 │105年11月13日 │(Natashalala) │ │ │16時32分 │非誰對誰錯問題,有個網路參考依據總勝過沒有,被佔薪│ │ │ │的確是人生中的第一次,工作內容及制度也是第一次遇到│ │ │ │跟以往不同,經過這次事件確實是得到經驗也懂得勞基法│ │ │ │,況且若非屬實也站不住腳,起源就是薪資蓄意被佔有,│ │ │ │而且工作不輕鬆,相對的絕對無法被賴就摸摸鼻子算了!!│ │ │ │! │ ├──┼───────┼─────────────────────────┤ │ 13 │105年11月15日 │(Natashalala) │ │ │15時34分 │日有所思,也有所夢,夢境反應出生活,很多人的夢境大│ │ │ │同小異,恰巧有人的夢境與我遇到的生活職場環境一模模│ │ │ │一樣樣。 │ │ │ │當然遇到事情會考慮尋求法律途徑解決,但新聞報導和網│ │ │ │路媒體分享職場甘苦,我們才知道更多職場、社會案件多│ │ │ │奇形怪狀。 │ │ │ │今天新聞看見有人爆料某市長的司機超時工作,心涼了一│ │ │ │大半...這位市長的信箱前幾天才回覆會重視我的問題並 │ │ │ │協助解決,當然我選擇相信他。 │ │ │ │社會上有很多不公事件,殺人不被判死刑,婦產科醫院的│ │ │ │醫療疏失賠錢了事,醫院照樣還是開著。 │ │ │ │對於員工第一次勞資糾紛的徬徨,對有些公司而言根本家│ │ │ │常便飯,既然是職場甘苦談,當然就是據實的談論自己遭│ │ │ │遇的委屈。 │ │ │ │開公司作生意,商譽絕對重要,但會不會有老闆自信到覺│ │ │ │得無所謂?反正就不給薪水又如何!?投訴之後再給就好,│ │ │ │沒被投訴還能省下一筆小錢。所作所為委屈員工,保守估│ │ │ │計就是這位員工的親朋好友都會知道這是什麼樣公司,身│ │ │ │邊若有人要作裝潢可想而知會不會選擇這家。 │ │ │ │題外話-本身喜歡與親友、同學、店家分享生活,在「前 │ │ │ │前公司」工作的期間,親戚、朋友、同學、他們的親戚、│ │ │ │朋友、同學,少說也有超過半百人是我前前公司的客戶,│ │ │ │至少身邊友人也近十人透過考試進到我的前前公司。 │ │ │ │至於現在的欠薪事件,小學至今的同學都知道,讀書時期│ │ │ │半工半讀的同事到之後的同事也都知道,以前工作時期的│ │ │ │主管、老闆們也都知道,常去的店家、餐廳還有坐在隔壁│ │ │ │桌的客人也都知道,據實毫無虛假的分享。 │ ├──┼───────┼─────────────────────────┤ │ 14 │105年11月15日 │(Natashalala) │ │ │23時51分 │再來一個題外話,本人有在寫部落格,大約七八年前,去│ │ │ │了離島旅行,回程之後網路分享旅行中民宿業者的熱情、│ │ │ │親切及服務,隔年再到離島旅行,一下船沒有多久遇到之│ │ │ │前入住的民宿業者,對方叫了我部落格的名字,跟我約了│ │ │ │一起晚餐要好好聊聊,我也回應真的想再入住,但是很抱│ │ │ │歉,兩個月前就客滿訂不到了。 │ │ │ │晚餐時間約在民宿業者自己的家,民宿老闆下廚煮了家常│ │ │ │菜,和他們一家人和小孩們一起用餐,他們告訴我,謝謝│ │ │ │你分享的旅程,很多客人都是看了你的部落格來預訂民宿│ │ │ │,我說功勞不在我,真的是你們很熱情服務客人,我們都│ │ │ │一樣愛這個地方,分享讓更多人選擇,然後我們不僅不製│ │ │ │造垃圾也要順手把看見的垃圾帶走,不論是地面還是海底│ │ │ │下。 │ │ │ │之後的每隔一兩年都一樣再訪美麗的離島,直到今年依然│ │ │ │感謝陌生的當地居民看見我仍一副熟悉老友的口吻叫出我│ │ │ │部落格別名,邀請我去部落也是親自下廚招待特色菜帶我│ │ │ │去這去那的分享當地景點,在招待的情況下,我依然堅持│ │ │ │若在餐廳點的餐一定要付費。 │ │ │ │網路力量大,分享生活中點滴,為的不是圖什麼,真實的│ │ │ │好壞會有人見證,分享喜愛的餐廳、業者都不是業配文,│ │ │ │遇到不可思議的好業者,當然迫不及待想分享推薦,這家│ │ │ │業者現在也開了兩間民宿、兩間餐廳,而我認識的每個人│ │ │ │只要到這個離島,絕對都光顧他們家餐廳,這不是靠我一│ │ │ │人的力量,好的服務一定也會有更多人分享。 │ │ │ │在01曾獲得不少資訊,但遲遲沒有註冊,會探討這次的職│ │ │ │場甘苦,真的是不甘工作被佔了薪資,工作不就是討生活│ │ │ │費不是做心酸的,不給薪資這件事就我認為是真的真的很│ │ │ │不可取。 │ │ │ │接下來的結果會分享在這裡(儘管是被河蟹掉),倘若真│ │ │ │的非預期的結果,只好再更詳實分享在個人部落格作為生│ │ │ │活中的紀錄,紀錄著台灣業者的厲害之處。 │ │ │ │對於被佔薪是求職以來的第一次,留言內容真的都是事實│ │ │ │,不可能沒有疑惑過為何此公司能這樣逃避不理不給薪?│ │ │ │的確徬徨無助的想尋求更多資訊,也謝謝各位大大的留言│ │ │ │和私訊解答給建議,也感謝報警備案時警察給的勞工局申│ │ │ │訴建議。 │ ├──┼───────┼─────────────────────────┤ │ 15 │105年11月16日 │(Natashalala) │ │ │20時1分 │其實公司原本是有打卡的,用來罰款作用,遲到三次扣 │ │ │ │2000/5000不等,心情好就選2000,心情不好就選5000, │ │ │ │以三次為一個罰錢單位,好死不死台中有同仁當月加班76│ │ │ │HR沒有加班費去投訴,老闆接到被投訴通知之後,隔天就│ │ │ │把打卡表和打卡鐘藏起來了,改成在一樓的人員紀錄大家│ │ │ │上下班時間,一家門市大約有20位員工。 │ ├──┼───────┼─────────────────────────┤ │ 16 │105年11月19日 │(Natashalala) │ │ │00時37分 │內容的確屬實,別那麼客氣,不用道歉啦!! │ │ │ │是我被認為愚鈍才會被賴薪,對於你推薦客人到上方,謝│ │ │ │謝你為我的前同仁們帶來業績,但是前同仁們未必能得到│ │ │ │對等的獎金,如果工程有問題,到底會不會得到妥善處理│ │ │ │,又是一回事了...詳情查閱關於裝潢論壇可知悉。 │ │ │ │關於薪資、獎金這部分真的要看心情和本事,幫忙整理薪│ │ │ │資數月,待遇大不同這件事問過貴老闆,為何有人付出那│ │ │ │麼多時間卻如此低薪,貴老闆的回覆是...有人精明所以 │ │ │ │?有人就是一副找不到工作的樣子那就? │ │ │ │至於不發給薪資、遣散費這件事,想必是用了這種方式在│ │ │ │侮辱我會不敢吭聲,即便已告知報警備案仍然不理會我..│ │ │ │. 只好上M01分享苦處和勞工局申訴,首先勞工局必須約 │ │ │ │雙方協調,雖然很慢但至少能表達真的被賴薪,M01的部 │ │ │ │份是因為網路力量大有多人點閱,再加上公司也有加入。│ ├──┼───────┼─────────────────────────┤ │ 17 │105年11月21日 │(Natashalala) │ │ │16時11分 │有勞勞工局通知書及M01的力量讓公司終於轉帳薪資(雖 │ │ │ │是以比例計算的微薄薪水,想必公司終於良心發現給薪資│ │ │ │是理所當然)。 │ │ │ │但是加班費呢?資遣費呢?非自願離職書呢?>>>>>調解 │ │ │ │會後待續 │ ├──┼───────┼─────────────────────────┤ │ 18 │105年11月21日 │(Natashalala) │ │ │17時28分 │從公司辭退我之後有幾次詢問公司是否發給薪資,完全沒│ │ │ │著落沒結果不理會,隨後就睜眼說瞎話的寄一張存證信函│ │ │ │描述我曠職,再次詢問是否給薪有困難?無法支付?仍然│ │ │ │還是不理會,帳戶也一直沒動靜。 │ │ │ │要不是因為在 M01 陳述未領到薪資的事實,公司恐怕就 │ │ │ │打算不理不理不理....然後省下一筆!!! │ │ │ │網路力量還是有的,天地良心只要陳述事實。 │ │ │ │違背良心認為躲避不理不給,以為可以省下一筆,但這種│ │ │ │躲避支薪不把勞基法、商譽看在眼裡,失去的反而會更多│ │ │ │!!! │ ├──┼───────┼─────────────────────────┤ │ 19 │105年11月25日 │(Natashalala) │ │ │5時3分 │以常理來看 │ │ │ │如果員工不遵時上班,交辦事項沒有做好,公司大可用這│ │ │ │個理由請員工走人,絕對站得住腳,員工也會慚愧不吭聲│ │ │ │的離開,公司也不需要再增生更多謊言。 │ │ │ │*上方設計發文前應該要慎重確認,12點到班的同仁裡面 │ │ │ │,是誰"都"第一位到公司?........不巧正是我!!!! │ │ │ │交辦事項哪件沒有做好?怎磨會到叫員工走人之前都隻字│ │ │ │未提? │ │ │ │在公司平均超時加班每月約50小時,時數比我多的同仁就│ │ │ │有好幾個,也曾連續超過七天工作沒有休假,就您說老闆│ │ │ │真的很需要你的幫忙,相信我,以後絕對不會虧待你,然│ │ │ │後就被強迫加班、禁止休假、提早上班(未給付加班工資│ │ │ │)。 │ ├──┼───────┼─────────────────────────┤ │ 20 │105年11月24日 │(Natashalala) │ │ │4時59分 │老闆,我在此說的話全都是事實,要不是受委屈,哪來閒│ │ │ │工夫在這裡打字。 │ │ │ │2016年10月15日,你要我同你複頌罵其他員工,我還認真│ │ │ │的表達是否該查明原因真相,或許你討厭的員工並不是這│ │ │ │麼壞,你馬上發飆叫我今晚辦理離職交接,我走出辦公室│ │ │ │,當晚有班的人員都知道你辭退我,我還一一不捨的和同│ │ │ │事道別,當晚你還是繼續在群組表達你多氣某位員工,我│ │ │ │也跟著表達...竟是我受害到要辦理交接。 │ │ │ │老闆,且不論開門作生意要的是商譽,以作人做事來說,│ │ │ │你滿口謊言這點,真是嚇到我,連我的親友都感到不可思│ │ │ │議,你常交代事情是在下班時間晚上九點之後讓員工(包│ │ │ │含我)到晚上11點多甚至12點多仍無法下班回家是事實,│ │ │ │你給予員工的工作內容,根本一天超過12小時也吃力,但│ │ │ │請問你交代的那件事是我沒做完的!? │ │ │ │我是第一次被賴薪,第一次到勞工局申訴,老闆被投訴應│ │ │ │該超過半百次,員工沒有受委屈欺凌怎麼會去申訴? │ │ │ │我的確好奇過公司敢如此對待員工,進公司第一天至辭退│ │ │ │我,就我知道,老闆叫員工當天立即走人就有六位(我是│ │ │ │第七位),向會計反映過這工作也太不穩定,會計還和我│ │ │ │打包票要我放心,不會這樣對行政,結果才一個多月後就│ │ │ │輪到我。 │ │ │ │到勞工局反應資遣費、加班費,沒想到會計竟然在勞工局│ │ │ │撒謊說著~~沒有叫她離職啊,公司也沒有加班啊,我們沒│ │ │ │有打卡只有簽到啊...我們什麼都不給,非自願離職書也 │ │ │ │不給,走法律途徑啊!! │ │ │ │這下子我終於明白,為何會計幾乎每個月去勞工局都這麼│ │ │ │習以為常。 │ │ │ │我只對會計說,你是為人母親,為何要撒謊? │ │ │ │老闆叫我辦理交接離職,你也在場,確確實實老闆就叫我│ │ │ │等下就辦理「離職交接」有沒有這四個字? │ │ │ │會計:過幾秒...啊,我可能沒聽到 │ │ │ │你們真的是很會撒謊!!!作人的誠信在哪??? │ │ │ │撒謊的人會有報應!!! │ └──┴───────┴─────────────────────────┘ ┌────────────────────────────┐ │附件1: │ ├────────────────────────────┤ │道歉啟事 │ │本人明知上方系統傢俱設計工房有限公司並無「違法解聘本人 │ │」、「違法拖欠本人薪資」、「資金周轉不靈等經營上困難」 │ │、「提供服務有品質上瑕疵」及楊順雄先生亦無「騷擾及侮辱 │ │本人或其他員工」之情事,本人卻於日前在Mobile01網站公開 │ │發表對於上方系統傢俱設計工房有限公司及楊順雄先生之不實 │ │評論,致上方系統傢俱設計工房有限公司及楊順雄先生之名譽 │ │受有損害,本人特刊登此篇消息公開說明,避免外界對於上方 │ │系統傢俱設計工房有限公司及楊順雄先生有所誤會。並本人對 │ │上方系統傢俱設計工房有限公司及楊順雄先生深感歉意,本人 │ │亦保證往後不會再有類似之行為發生。同時呼籲大眾,尊重他 │ │人名譽,以免觸法。 │ │ 道歉人 黃琬霖 │ └────────────────────────────┘ ┌────────────────────────────┐ │附件2: │ ├────────────────────────────┤ │道歉啟事 │ │本人明知楊順雄先生並無「騷擾及侮辱本人或其他員工」之情事│ │,本人卻於日前在Mobile01網站公開發表對於楊順雄先生之不實│ │評論,致楊順雄先生之名譽受有損害,本人特刊登此篇消息公開│ │說明,避免外界對於楊順雄先生有所誤會。並本人對上楊順雄先│ │生深感歉意,本人亦保證往後不會再有類似之行為發生。同時呼│ │籲大眾,尊重他人名譽,以免觸法。 │ │ 道歉人 黃琬霖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