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20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陳彥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20號

原告
天利船舶工程行即蔡淑蘭
訴訟代理人
蔡淑麗
被告
建隆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整,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彥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