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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31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31號
原   告
伸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萍
訴訟代理人
林定慧
吳任偉律師
朱萱諭律師
被   告
祺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淑如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因漏未記載訴訟代理人林定慧、朱萱諭律師,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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