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4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甜蜜約定銀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宗賢
- 送達代收人
- 駱怡雯律師
上訴人與袁秀英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6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46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